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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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176號聲請人甲○○
1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股票發行公司(附表所載之中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與股票掛失函所載之中南股份有限公司不符)。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