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39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沙簡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偵字第108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行使變造停車證,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變造臺中市公有停車證壹張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
特種文書罪。被告變造停車證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扣案之變造臺中市公有停車證1張,為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
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
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
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