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簡字第2326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3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
,841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