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係台南縣永康市公所民政課長,於民國(下同)98年
4月11日上午帶台南縣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 張玟廷 警員共
赴永康市○○段328、329、336-3地號土地擬予圍籬,原
告逐出示有關文件予該員警,表示原告已設籍於此建物內
。
(二)渠料,被告竟基於損害原告名譽之故意,竟當著原告、員
警、原告之子及在場工人面前,以閩南語「不知羞恥」辱
罵原告,原告並未還口,僅當場向在場人員表示:你們都
有聽見,課長剛才罵我。
(三)然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
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
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係具有專科學校電機工程
同等學歷資格(如附件一),身為甲級水電承裝業「冠達
水電工程行」負責人(如附件二)、台南市政府顧問(如
附件三)、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第16屆代表(如
附件四)、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南辦事處第16
屆總務常委(如附件五)、林厝北玄宮管理委員會名譽主
任委員(如附件六)、台南市北區國姓社區發展協會第5屆
顧問(如附件七)、台南市德安宮第6屆副主任委員(如附
件八)台南市警察局第5分局實踐派出所義警分隊顧問(如
附件九)、台南市北區昇平社區第六屆理事長(如附件十)
被告身為公務員且為職司宗教禮俗文獻、法律扶助、調解
行政等職之民政課長,理應表現溫文儒雅之氣質以代表永
康市公所之形象暨為民表率之風範,豈有身為公僕即可當
眾口出惡言責罵人民之理?
(四)是原告爰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為台南縣永康鄉公所民政課課長,永康市公所為公園
綠地用地需要,申請無償撥用台南縣永康市○○段329地
號等國有土地,經行政院98年3月20日准予撥用(證一),
而原告與訴外人 吳陳昆 則為係爭土地現占有人,曾向財政
部國有財產局申請承租遭拒(證二)。
(二)被告因承辦業務需要,需將係爭土地加設圍籬、增設警示
告示牌並拆除圍籬作業上之障礙物(證三),遂於九十八
年四月十一日前往係爭土地執行公務,豈料竟遭車牌號碼
為00-0000自小客車以置於圍籬作業上之障礙物前方之方
式妨害執行(證四),被告遂委請拖車廠支援,卻苦等無
拖車。被告當場並未針對原告,亦未大聲辱罵原告「不知
羞恥」,原告就此有利事實自應舉證。是原告妨害公務在
前,率而請求被告賠償,自無理由。
(三)爰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僅其提出學歷及社會身分資歷等件為憑
,而被告則否認有辱罵原告之情事,是本件之爭點即為被
告是否有辱罵原告之事實?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係台南縣
永康市公所民政課長,於98年4月11日上午帶台南縣永康
分局大橋派出所張玟廷警員共赴永康市○○段328、329、
336-3地號土地擬予圍籬,原告逐出示有關文件予該員警
,表示原告已設籍於此建物內。渠料,被告竟基於損害原
告名譽之故意,竟當著原告、員警、原告之子及在場工人
面前,以閩南語「不知羞恥」辱罵原告云云,則為被告所
不承認,經查原告又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辱罵原告,有當
時在場之員警張玟廷聽到一事,然據證人即台南縣永康分
局大橋派出所員警張玟廷到庭證稱:證人於原告到場時一
直在現場,未聽到被告以閩南語「不知羞恥」辱罵原告等
語,並經證人結證屬實,而原告對此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參照),另就原告對此
亦未提出積極之證據以為佐證,是原告所主張之上開情事
,即屬無據而不能予以採信。
(二)是原告主張伊名譽權受損,並因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慰
撫金100,000元,為無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