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714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8歲
號3樓選任辯護人沈朝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載辯護人,茲更正為「選任辯護人沈朝標律師」。
中華民國94年1月18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尹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