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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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廻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 章蘭珍 間認可判決書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固規定推事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推事迴避,惟與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一造相同之別一事件推事曾為裁判,不能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三十年抗字第一○三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章蘭珍間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九十七號),現由本院 林望民 法官調查中,然林法官辦理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七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有誤判致聲請人受有冤屈之情形,足認林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故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林法官迴避云云。
三、經查,林法官就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七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曾為裁判,且聲請人為該事件之一造當事人等情,固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然參酌首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林法官就上揭事件曾為裁判,並不構成其就本院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九十七號認可判決書事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的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不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熊祥雲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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