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929號反訴原告即被告肯亞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反訴被告即原告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 律師複代理人 謝淑芬 律師上列原告丙○○等與被告肯亞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被告肯亞營造有限公司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60,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1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賴惠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月18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