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信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政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18日
民事庭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9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