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40號原告 黃惠娥 被告 謝世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699號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鄭雅文
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