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35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NIKE」商標拖鞋共肆拾貳雙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陳嘉罄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35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扣案仿冒「NIKE」商標拖鞋共42雙係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物品,亦有該公司產品鑑定書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