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6號原告 廖金對
廖德
廖峻皇
李樹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太郎 、 廖明讀 、 廖坤倫 、 廖春沃 、 廖明通 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書記官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