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毓涵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14號、110年度偵字第2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0.138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大麻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扣案之毒品大麻1包(淨重為0.138公克),係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成品鑑定書一件在卷可按(見110年度偵字第2027號頁卷42),依首揭說明,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本案依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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