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6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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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65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玖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