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7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734號聲請人安得利設計藝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石芳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貞┌────────────────────────────────────────────────────────┐│附表:98年度除字第17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嘉汕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 中山分 │97年6月5日│40,163元│ZA0000000│││││行│││││├──┼─────────┼─────────┼───────────┼─────────┼────────┼──┤│002│嘉汕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97年6月5日│42,245元│ZA0000000│││││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