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7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754號聲請人永大抽水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7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永大抽水機企業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98年5月31日│41,409元│KT0000000││││公司乙○○│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