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129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即檢察官因被告懲治走私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4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原為97年1月20日,因適逢星期日,改以次日代之)內即97年1月21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啟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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