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一號
原告乙○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九樓之一被告甲○○住台北市○○區○○街○○巷○弄○○號右被告因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六四號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王綽光法官黃雅君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