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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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245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潘威中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廖瑞鍠 律師複代理人 蔡維娜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戴國斌
張德偉 即 姜傳瑩 之繼. 張德俐 即姜傳瑩之繼. 張祖浩 即姜傳瑩之繼.兼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德仁 即姜傳瑩之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第19、20頁中關於「1,804,933元」記載,應更正為「1,904,93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謝說容法官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