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小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花小字第308號
原   告  賴木生
被   告  陳義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託管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玖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提供鴿子交由被告保管並預計參與民國109年
春季海上競翔之鴿會活動, 伊業 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將鴿
子管理費每隻2千元共12隻計新臺幣(下同)24,000元,及
承租鴿舍費用15,000元,共計39,000元交付被告收受無訛裝
入口袋。詎被告並未依約於同年11月14日轉交予訴外人林園
鴿會以參與上開活動,致伊受有財產上損害,爰依消費寄託
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返還39,000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為證,且被告就原告
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
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堪信為真。原告依消費寄
託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寄託於被告之款項39,000元,自
屬有據,應准許之。
五、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
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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