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六簡字第140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被告 黃淑穗 住雲林縣○○鄉○○路00號 黃元聰 住同上

黃浚銨

黃玲珠

黃彩瑕

黃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黃淑穗積欠原告債務新臺幣(下同)24萬5,947元未償,其於被繼承人 黃進琦 、黃 邱素靜 之死亡時,為被繼承人黃進琦、 黃邱素靜 之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然不為繼承之登記,其處分行為係以財產為標的且屬無償之行為,該無償行為使其陷於無資力而有害及債權人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黃淑穗等就被繼承人黃進琦、黃邱素靜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之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被告黃元聰、黃浚銨就附表所示遺產於103年12月3日所為之登記行為均予以撤銷。㈡被告黃元聰、黃浚銨應將被繼承人黃進琦、黃邱素靜所遺如附表所示於103年12月3日所為之所有權登記,回復原狀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等語(見原告110年8月24日之追加被告暨更正狀)。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2項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

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

,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

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

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3號判決、95年

度台上字第1637號意旨參照);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

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

所明定。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乃以整個遺產為

一體,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

。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

分割時,仍就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最高法院

98年度台上字第2457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整個遺產為

公同共有,既應一體為分割,自不容許為遺產分割協議之一

部撤銷,而就未撤銷之其他遺產仍維持公同共有,此為繼承

性質所不許。

三、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係由被繼承人黃進琦、黃邱素靜之全體繼承人即被告黃淑穗、黃元聰、黃浚銨、黃玲珠、黃彩瑕、黃金枝所為協議,此有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110年6月28日斗地一字第1100005540號函附遺產分割契約書、繼承系統表等件資料在卷可稽,而被繼承人黃進琦、黃邱素靜遺留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不動產由被告黃元聰、黃浚銨2人繼承;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不動產由被告黃元聰、黃浚銨、黃玲珠3人繼承;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現金則由被告黃淑穗、黃元聰、黃浚銨、黃玲珠、黃彩瑕、黃金枝6人繼承,此有遺產分割協議書附卷可參,然原告本件起訴原僅請求撤銷附表編號3、5所示之不動產之分割協議,經本院於110年8月9日裁定命原告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遺產分割協書、遺產稅核定通知書,以被繼承人黃進琦之「全體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該裁定業於110年8月9日送達原告收受,原告雖於110年8月24日具狀追加被告黃金枝及被繼承人黃邱素靜之遺產,並更正訴之聲明為:㈠被告黃淑穗等就被繼承人黃進琦、黃邱素靜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之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被告黃元聰、黃浚銨就附表所示遺產於103年12月3日所為之登記行為均予以撤銷。㈡被告黃元聰、黃浚銨應將被繼承人黃進琦、黃邱素靜所遺如附表所示於103年12月3日所為之所有權登記,回復原狀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然原告卻漏未追加附表編號6之不動產為本件訴訟標的,且未聲明撤銷被告黃元聰、黃浚銨、黃玲珠3人就附表編號6所示不動產之登記行為,並回復原狀,揆諸前開說明,原告僅對部分財產訴請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並未以全體遺產為撤銷標的,於法亦有未合。是依其所訴之內容,於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黃鷹平

附表

編號

被繼承人所遺財產

權利範圍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6分之1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雲林縣○○鄉○○村○○路00號

1分之1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現金新臺幣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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