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南小字第858號原告 蕭安津 被告 顏俊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定民國110年9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27法庭宣判,茲因本件尚查無原告依通知補繳裁判費紀錄,改訂於110年10月29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27法庭宣判,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書記官呂伊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