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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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858號

原告 蕭安津

被告 顏俊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定民國110年9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27法庭宣判,茲因本件尚查無原告依通知補繳裁判費紀錄,改訂於110年10月29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27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呂伊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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