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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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108號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張筱琪
被告 楊閔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行關於「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暨自110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