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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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108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張筱琪

被告 楊閔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行關於「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暨自110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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