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20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小字第1202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黃宇蓮

被告 蔡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叁仟捌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

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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