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小字第1202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被告 蔡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叁仟捌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
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