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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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吳萬仁
相 對 人  林永川
上列聲請人與林永川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萬仁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即被告林永川間返還借款事件(
103年度六簡字第169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
無勝訴之望,業據其提出本票4張、殘障手冊、雲林縣斗六
市公低收入戶證明書、戶籍謄本等以為釋明,本院依職權調
閱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聲請人名下僅1997年份之汽車1部,
別無其他財產,故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李懿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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