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140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邱孟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29,173元,及其中27,345元自民國96年12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等語,嗣於本院103年7月15
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7,345元
,及自9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經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94年7月25日向原告申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並動用貸款,嗣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及
利息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
何準備書狀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
事實為真正。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訴請如主文所示,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100元(即裁判費1,000元、登報
費1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