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146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146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范振鐘
被   告  莊雅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3年7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本判決原訂民國103年7月23日宣判,因當日遇不可抗力之颱風
,而經政府宣告停止上班,乃延展宣判期日至翌日即103年7月2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蕭榮峰
附表
┌──┬─────┬───────┬──┬───────┐
│編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
││(新臺幣)│(至清償日止)│││
├──┼─────┼───────┼──┼───────┤
│1.│14,210元│102年11月5日│7.73│延滯第1個月當│
├──┼─────┼───────┤│月計收100元,│
│2.│23,370元│102年12月5日││延滯2個月當月│
├──┼─────┼───────┤│計收300元,延│
│3.│8,911元│103年1月5日││滯3個月當月計│
├──┼─────┼───────┤│收500元。│
│4.│1,650元│103年2月5日│││
├──┼─────┼───────┤││
│5.│1,650元│103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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