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4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423號原告 王子榮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所長)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