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153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景坤
黃宜明 黃芬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則揚黃勉欽黃鐵達黃張彩桂 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5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以上訴狀所列上訴聲明計算,15萬×3×4=180萬),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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