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365號上訴人 楊文欽 被上訴人 羅瀚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因有再至現場履勘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瑋桓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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