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66號原告 林振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昭和 即 林伶蕙 之遺產管理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85,1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