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784號原告 吳賢瑞 訴訟代理人 于永宏
李進成 律師複代理人 張鎧銘 律師被告 林正清
林正財 林正煌
洪淑美 周義郎 李彩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兩造關於原告主張占用其土地之地上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為何人部分,若有證據資料陳報,應於二週內提出。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