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3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311號原告 曾正川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所長)訴訟代理人 石蕙銘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