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九四八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
台北市○○○路○段○○○巷○○○號二樓之四選任辯護人 莊瑞雄 律師上訴人乙○○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博志法官沈宜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