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六七六號
上訴人戊○○上訴人丁○○上訴人乙○○上訴人甲○○上訴人丙○○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徐南城 律師被上訴人金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秋秀梅 右當事人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因被上訴人金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陳秋秀梅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有公示送達法定原因,經上訴人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對被上訴人金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陳秋秀梅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蘇瑞華法官魏大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官黃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