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抗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85號再抗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荷商柯企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因假扣押事件,不服民國100年3月4日本院100年度抗字第85號所為裁定,再為抗告,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66條之1、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古金男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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