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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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吉記
戴國石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貳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所犯罪嫌重大,且其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之罪,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有共犯尚未到案,有勾串共犯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執行羈押後,並先後於同年六月四日、八月四日、十月四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其所涉犯前開罪嫌,法定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不受延長羈押次數之限制,應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四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樹村
法官林意芳法官吳俊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