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4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2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延長羈押二月。經查,被告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九十四年一月六日經送強制戒治,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強制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一紙足稽,被告上開執行期間,無從併行執行羈押,且停止羈押對本案追訴審判之進行並無妨礙,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劉為丕法官賴淑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