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三一號
上訴人財團法人東方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 邱明源 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楊富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楊明月附件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執點附表◎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
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爭點)┌──┬─────┬────────┬────────┬────────┐│││上訴人之主張及出│被上訴人之主張及│支持本造主張之證││編號│爭點│處│出處│據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一│││││││││││├──┼─────┼────────┼────────┼────────┤│││││││二│││││││││││├──┼─────┼────────┼────────┼────────┤│││││││三│││││││││││└──┴─────┴────────┴────────┴────────┘◎不爭執點附表(所謂不爭執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訴訟有關
之攻擊、防禦方法)┌──┬──────────┬──────────┬──────────┐││││支持主張內容之證據方││編號│主張之內容及出處│對照不爭執出處│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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