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四二一號上訴人酉○○訴訟代理人 余鐘柳 律師上訴人宇○○
戌○○寅○○
子○(即 林庚辛 之承受訴訟人)
丑○(即林庚辛之承受訴訟人)地○○(即林庚辛之承受訴訟人)申○○(即林庚辛之承受訴訟人)未○○(即林庚辛之承受訴訟人)卯○○(即林庚辛之承受訴訟人)巳○○(即林庚辛之承受訴訟人)上訴人兼上六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辰○○(即林庚辛之承受訴訟人)上訴人天○○
亥○○午○○被上訴人宙○○
丁○○丙○○乙○○甲○○庚○○戊○○己○○辛○○○癸○○玄○○壬○○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4年1月2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4日
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李錦美法官陳昆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6日
書記官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