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莊玉熙法官周紹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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