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575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勇三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 律師
林麗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月2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11日
民事第第16庭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陳邦豪法官魏麗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12日
書記官曾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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