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25號原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助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4778萬66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萬998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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