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交付電梯磁扣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28號原告 賴宏飛 訴訟代理人 賴瑞東 被告桂林苑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敏智 訴訟代理人 葉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電梯磁扣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交付通行門禁及電梯磁扣1個,參酌原告陳報每個磁扣之價格為新臺幣(下同)3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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