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44號原告CORDEROLIEZLPUERIN( 莉姿 )被告GINALIN( 林春秀 )
林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肆拾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連帶賠償74萬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於媒體刊登修正之報導以回復名譽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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