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09號原告 李光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怡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