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地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03號抗告人 余欣芳 (即 余朝進 之法定繼承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李陳貴美李奇峰 間110年度補字第1703號確認房地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張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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