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全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全聲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統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新寶 相對人即債務人漢企農業有限公司(原名樹照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所為之105年度全字第16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第1項及第3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105年11月17日以105年度全字第16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等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查明屬實。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之裁定,揆諸首揭法條,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類推適用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