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58號原告 米邦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連秋福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1,534,8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89,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