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65號原告 徐吳健英
徐大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中麟 律師
趙國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常福財 、大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吳冠霆 、花樣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7,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