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31號原告 吳姝諭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舒涵 、 康誌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蕭欣怡